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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法执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刘刚与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街道办事处、河南省中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刚,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街道办事处,河南省中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898号申请执行人刘刚。委托代理人刘昕。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一道街51号负责人王峰,主任。被执行人河南省中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成林,执行董事兼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街道办事处、河南省中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街道办事处、河南省中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协助申请人刘刚办理位于郑州市二七区西陈庄前街100号南单元三层东户的房屋的所有权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查明:河南省经协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改制后更名为河南省中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街道办事处、河南省中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协助申请执行人刘刚将位于郑州市二七区西陈庄前街100号南单元三层东户的房屋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刘刚(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文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