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资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民初字第418号原告王某某,xxxx年x月x日生,农民。被告刘某某,农民。被告张某某,农民,系刘某某妻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张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八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昭晖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起诉后证据收集不足,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准备不充分,需要重新收集,遂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是,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孟昭晖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银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