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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蒲民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原告杜金良诉被告李安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金良,李安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蒲民初字第00227号原告杜金良(又名杜奕衡),男,195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东风路东段电力局家属院,身份证号码612128195605180017。委托代理人王千经,陕西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安利(李顺利),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城关镇东街村三组,身份证号码610526196509010036。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金良诉被告李安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金良于2013年10月10日以李安利未到庭,相关事实无法查清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金良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杜金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金良负担。审判长  同小虎审判员  李谋芝审判员  贺俊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月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