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杨献良与郑州强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保字第15号申请人杨献良,男,回族,1965年3月27日出生。被申请人郑州强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怀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被申请人向其借款50万元,逾期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拒不偿还,要求对被申请人位于西华县长平路与青华路交叉口强达第一城小区东大门北临两间两层门面房予以保全,并已提供西华房权证2013字第00000029**号房屋所有权证、西土国用(2006)第546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郑州强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西华县长平路与青华路交叉口强达第一城小区东大门北临两间两层门面房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允许使用、抵押、买卖。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秋美审判员 何俊英审判员 苏联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二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