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74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逄锦锡与被告庄绍伟、王辛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逄锦锡,庄绍伟,王辛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7415号原告:逄锦锡,男,汉族,居民,住黄岛区。委托代理人:杨秀花,青岛黄岛隐珠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庄绍伟,男,汉族,居民,住黄岛区。被告:王辛功,男,汉族,居民,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逄锦锡与被告庄绍伟、王辛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逄锦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焕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柳邦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