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黄民初字第74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逄锦锡与被告庄绍伟、王辛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逄锦锡,庄绍伟,王辛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7415号原告:逄锦锡,男,汉族,居民,住黄岛区。委托代理人:杨秀花,青岛黄岛隐珠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庄绍伟,男,汉族,居民,住黄岛区。被告:王辛功,男,汉族,居民,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逄锦锡与被告庄绍伟、王辛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逄锦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焕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柳邦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