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执民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姚雅红与张帆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扶执民字第00308号申请人姚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3)扶民初字第010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姚某某于2013年10月14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张某返还申请人姚某某陪嫁物被子四床。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0月16日按照调解内容全部交领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扶民初字第0104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剑锋执行员 刘永彦执行员 单永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