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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4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省鸿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润达信置业有限公司、杨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鸿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润达信置业有限公司,杨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4182号原告四川省鸿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明义,四川省鸿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荣龙、刘馨遥,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润达信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彦入。被告杨健。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鸿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润达信置业有限公司、杨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鸿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鸿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鸿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四川省鸿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闻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滕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