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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安民初字第02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徐诗干与王世书、王均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安民初字第0264号原告:徐诗干,汉族。委托代理人:沈宇秀,盐城市亭湖区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世书,汉族。被告:王均山,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诗干诉被告王世书、王均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程序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诗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诗干负担。代理 审 判员 杨小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孙亚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