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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民初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与被告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军,林向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民初字第1427号原告刘建军。被告林向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刘建军承担。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