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民初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与被告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军,林向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民初字第1427号原告刘建军。被告林向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刘建军承担。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