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蔺民初字第26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胡勇与刘伟、先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勇,刘伟,先永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蔺民初字第2646号原告胡勇,男,生于1965年11月13日,汉族,工人。被告刘伟,男,生于1982年12月14日,汉族,农民。被告先永华,男,生于1966年9月23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勇与被告刘伟、先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胡勇负担。审判员 黄观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益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