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魏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019号原告魏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付桂梅、邓敏鹤,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魏某承担。审判员 黄忠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海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