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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魏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019号原告魏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付桂梅、邓敏鹤,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魏某承担。审判员  黄忠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海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