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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丛民初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河北省烟草公司邯郸市公司与贾玉鑫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省烟草公司邯郸市公司,贾玉鑫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丛民初字第1804号原告河北省烟草公司邯郸市公司。法定代理人毛建民。委托代理人吕江峰,系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玉鑫。委托代���人贾文生。委托代理人李文菊。原告河北省烟草公司邯郸市公司诉被告贾玉鑫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吕江峰、被告委托代理人贾文生、李文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北省烟草公司邯郸市公司诉称,2013年3月,被告向邯郸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烟草公司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为其补缴各种社会保险并支付双倍工资共计18000元,烟草公司从未与被告签订过劳动合同,也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服裁决书,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确认公司与被告不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判决我公司不需为被告缴纳各种社会保险;3、判决我公司不需向被告支付18000元工资;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河北省烟草公司��郸市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邯劳人仲案(2013)47号仲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仲裁委在本案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全部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被告贾玉鑫辩称,被告于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4月17日一直在原告单位服务中心工程部担任维修工的工作,月工资1500元,两个月发一次工资,双方已发生事实劳动关系,但原告单位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过各种社会保险,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贾玉鑫为证明自己的理由,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就餐卡;2、照片22张;3、2013年1月到5月电话通信记录4份;4、两段视频,均证明被告在原告处工作。经法庭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无异议;原告对被告证据1真实性有异议,需核实;证据2均为场景照片,与本案无关联;证据3没有我公司员工的统一��码,号码189××××6056是我单位服务中心员工的、3119922也是原告单位的电话,但不能说明与被告的关系;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无法证明与本案相关联。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被告通过邯郸市社会劳动保障局汪鹏、程建申介绍到原告单位的服务中心任维修工,工作至2013年4月17日,月工资1500元,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告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提供劳动14个月的事实清楚,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应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以被告要求的18000元为限,故原告要求其与被告不需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及不需向被告支付18000元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其不需为被告缴��各种社会保险的请求,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河北省烟草公司邯郸市公司与被告贾玉鑫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原告河北省烟草公司邯郸市公司支付被告贾玉鑫双倍工资18000元;三、驳回原告河北省烟草公司邯郸市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河北省烟草公司邯郸市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燕萍审 判 员  王 红人民陪审员  彭学彬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辉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第二款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