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梁法民初字第027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滕厚乾等与廖品厚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定福,滕厚乾,廖品厚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梁法民初字第02784号原告蒋定福,男委托代理人许云舟,重庆市梁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滕厚乾,男。委托代理人许云舟,重庆市梁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品厚,男。委托代理人唐世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定福、滕厚乾与被告廖品厚相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定福、滕厚乾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定福、滕厚乾的申请自愿、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定福、滕厚乾撤回对被告廖品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蒋定福、滕厚乾负担。审判员 何 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运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