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东民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郑秀彬、李迷格与赵叶宾、韩志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秀彬,李迷格,赵叶宾,韩志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东民初字第700号原告郑秀彬。原告李迷格。委托代理人霍艳亮,邢台县会宁邢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郑艳芳,系郑秀彬与李迷格女儿。被告赵叶宾。被告韩志东。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构代码79549046-0,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北路275号。负责人杨玉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岚,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秀彬、李迷格与被告赵叶宾、韩志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秀彬、李迷格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郑秀彬、李迷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秀彬、李迷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原告郑秀彬、李迷格负担。审判员 薛明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守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