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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民裁字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改英与濮阳县丰美化工有限公司、丁美忠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改英,濮阳县丰美化工有限公司,丁美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3)濮民裁字第1515号原告:张改英,女,1956年10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志伟,男,1982年1月28日生,汉族。被告:濮阳县丰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文留镇丁庄村法定代表人:丁美武被告:丁美忠,男,成年,汉族。原告张改英诉被告濮阳县丰美化工有限公司、丁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改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效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传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