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9-06-16
案件名称
和世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丽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某;和世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古刑初字第249号公诉机关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男,1976年3月8日生,纳西族,小学文化,粮农,家住古城区。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和世华,男,纳西族,1972年9月12日生,文盲,粮农,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2013年4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和春丽,云南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丽古检刑诉字(2013)第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和世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0月12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沈瑞萍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被告人和世华及其指定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31日23时晚,被告人和世华酒后无证驾驶云07009**号拖拉机沿宁凤线由丽江市古城区七河镇往城区方向行驶。19时50分许,当车行驶至宁凤线K125+480M处时,其所驾驶的拖拉机左侧与杨某驾驶的同向行驶的云P×××**号大型普通客车右侧发生刮擦,造成云P×××**号大型普通客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和世华驾驶云07009**号拖拉机离开事故现场,被杨某追回。20时41分,民警依法对和世华进行呼出气体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71mg/100ml。当晚21时30分,和世华被带至丽江市人民医院提取了血样。2013年4月1日,经丽江市公安司法所鉴定中心对提取的和世华的血样进行酒精含量定量检测,检测结果为489.6mg/100ml。2013年4月8日,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交通警察二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和世华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查,被告人和世华案发时未取得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系无证驾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和世华违反交通管理运输法规,醉酒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了交通事故,犯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和世华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和世华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相对较高,且系无证驾驶,综上,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和世华4-5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和世华及其指定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诉称:由于被告人和世华的危险驾驶行为,致其车辆受损,要求被告人和世华赔偿:1、车辆维修费3700元;2、误工费6000元,以上共计9700元。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杨某当庭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修理费发票,拟证实云P×××**号车的修理费为3700元;2、云P×××**号车订车单,拟证实云P×××**号在3月31日至4月4日被丽江滇西北国际旅行社订下,订车费为65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和世华在未取得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了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和世华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和世华系无证驾驶,并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由于被告人和世华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合法、合理、合情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1、车辆维修费3700元,2、误工费支持6000元,以上共计9700元。为此本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和世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7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由被告人和世华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人民币97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芬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