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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刑初字第005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2-19

案件名称

陈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汉阳刑初字第00567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于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2000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06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3)第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武汉市汉阳区琴台大道赫山路路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塑料吸管包装红色圆形片剂毒品及塑料管包装白色晶体颗粒毒品各1包贩卖给李某、王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武汉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毒品均为甲基苯丙胺,共净重0.53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人李某、王某的证言,物证照片,毒品检验鉴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入库清单、扣押、移送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湖北省监狱管理局犯罪档案资料及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数量为0.5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1日起至2013年11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 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伊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