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卫民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赵玉婷与庆红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婷,庆红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初字第920号原告赵玉婷,女,195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庆红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婷诉被告庆红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赵玉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玉婷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慧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