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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珲民一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何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一初字第700号原告王某,女,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县。委托代理人薛彦玲,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男,现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费用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丽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