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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秀执字第0037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江建中申请执行刘和宝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建中,刘和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秀执字第00373-1号申请执行人:江建中,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怀宁县。委托代理人:何江,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和宝,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宜民二初字第0000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和宝的配偶曹晓桂在徽商银行安庆中兴路支行1691301011007416480帐户存款2066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慧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炎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