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紫民初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514号-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514号原告杨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法定监护人杨某甲,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系原告杨某某之父。委托代理人赖某某,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个体运输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姚家巷28号。负责人:潘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以和被告陈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8800元减半收取940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王洪波人民陪审员 王永富人民陪审员 吴秀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金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