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初字第0095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文轩与被告兴平市万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轩,兴平市万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00950-3号原告刘文轩,男,委托代理人符铁权,陕西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平市万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轩与被告兴平市万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财产予以保全。本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后,被告兴平市万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反担保,要求解除对其财产的查封。为确保被告兴平市万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反担保有效、原告权益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兴平市万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车辆:陕DWX2**、陕DWX2**、陕DDV3**、陕D806**、陕D806**、陕D806**、陕D806**、陕D81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宝川审 判 员 冯亚娟代理审判员 杨小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