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民终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许慧,闵正筛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闵正筛,许慧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民终字第10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闵正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慧。上诉人闵正筛因与被上诉人许慧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3)扬邗民初字第0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闵正筛又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闵正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闵正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闵正筛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明霞审 判 员 蒋金生代理审判员 刘莉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夏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