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东商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金应龙与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应龙,沈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782号原告金应龙被告沈超原告金应龙诉被告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元,支付逾期借款违约金90元(已按日1‰从被告逾期还款之日起算至起诉之日,此后继续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共计5090元。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姜秀芳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应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沈超向原告金应龙借款5000元,约定借期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2013年9月9日止。借期到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证实。但原告主张逾期违约金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金应龙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并自2013年9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逾期违约金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金应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沈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姜秀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舒珊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