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龙刑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汤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龙刑初字第111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7月16日被羁押,2013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7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3)2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忠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汤某来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荣路355号金瑞中核工业园4栋2楼,趁四周无人,用随身携带的小剪刀将深圳市万佳安实业有限公司的车间门锁打开,将车间生产线电脑��机内的CPU、内存条、硬盘等物品偷走,销赃所得人民币6,00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人民币12,680元。2013年7月16日,被告人汤某在大浪街道玉田新村被抓获,并当场缴获人民币3,500元赃款和其用赃款购买的黄某指一枚。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汤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本案已缴获部分赃款,在量刑时应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汤某犯盗窃罪,判处有��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2014年5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缴获的赃款人民币3,500元和黄金戒指1枚返还给被害单位深圳市万佳安实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涂 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詹 舒书 记 员 于佳(兼)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