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涟民一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戴葵花与袁盛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涟民一初字第1166号原告戴某某,女。被告袁某某,男。原告戴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冬芝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某、被告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2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3月24日生育小孩袁诗娜,由于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原、被告性格不和,双方经常为小事发生争吵,被告殴打原告,对原告亦不信任,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戴某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被告袁某某对原告戴某某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被告袁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亦感情深厚,现双方虽为琐事有过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被告袁某某未提交证据。原告戴某某提供的证据因被告袁某某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根椐原、被告的陈述及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2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3月24日生育小孩袁某娜。2013年,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9月6日,原告戴某某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案经本院调解未果。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数年,并生育了小孩,在共同生活中建立了较牢固的夫妻感情。现虽然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有所淡漠,但尚不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原、被告能够和睦相处,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双方的夫妻关系是能够搞好的,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戴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在上诉期间届满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审 判 员 彭冬芝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毛满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