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诉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燕与被申请人郝俊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燕,郝俊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诉保字第45号申请人陈燕,女。被申请人郝俊华,女。申请人陈燕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郝俊华位于本市恒山路141号XX幢X单元1805室的房屋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燕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〇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郝俊华位于本市恒山路141号XX幢X单元1805室的房屋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生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