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盐法民一初字第6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陈旗龙与程少武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旗龙,程少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盐法民一初字第613-1号原告陈旗龙。委托代理人吴军,北京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少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旗龙诉被告程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程少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旗龙自愿撤回对被告程少武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旗龙撤回对被告程少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75元,由原告陈旗龙负担,原告多预缴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 小 玲审 判 员 李 铮代理审判员 刘 艳 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子健(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