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庐执字第008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蔡天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天树,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庐执字第00848-2号申请执行人:蔡天树,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某单位业主,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承萱,该公司董事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13)庐民二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对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帐户资金182460元予以扣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4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182460元予以解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