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法执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王满义与张龙忠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满义,张龙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华法执字第00082号申请执行人王满义,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张龙忠,男,195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满义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华民初字第003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龙忠给付下余油料款25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75元。本院受理后,经执行,被执行人张龙忠分两次共给付申请人王满义24000元,对下余1000元申请人王满义表示自愿放弃执行,对执行费275元申请人王满义愿自行承担。现本案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1)华民初字第0034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弥继峰审 判 员 冯继忠代理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