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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3-11-15

案件名称

深圳大兴通商汽车有限公司与汪文旭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p.MsoNormal,li.MsoNormal,div.MsoNormal{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ext-align:justify;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5.0pt;font-family:”TimesNewRoman”;}p.MsoFooter,li.MsoFooter,div.MsoFooter{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ab-stops:center207.65ptright415.3pt;layout-grid-mode:char;font-size:9.0pt;font-family:”TimesNewRoman”;}p.MsoBodyTextIndent,li.MsoBodyTextIndent,div.MsoBodyTextIndent{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ext-align:justify;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text-indent:31.5pt;font-size:15.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p{margin-right:0cm;margin-left:0cm;font-size:12.0pt;font-family:宋体;}span.BodyTextIndentChar{font-family:仿宋_GB2312;}div.Section1{page:Section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4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大兴通商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秦敏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文旭,男,台湾地区居民,现住址台湾地区台北市。委托代理人:傅显扬、王潇潇,均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大兴通商汽车有限公司(下称大兴通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汪文旭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3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中被告大兴通商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大兴通商公司管辖权异议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大兴通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大兴通商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大兴通商公司的被诉侵权产品来自广州鑫绅新贸易有限公司,如果侵权,真正的侵权人是广州鑫绅新贸易有限公司,侵权行为地也在广东省广州市,故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王文旭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本案被告大兴通商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大兴通商公司是本案明确被告,其主张以案外人的住所地及行为来确定本案管辖,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驳回大兴通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刘孟浪代理审判员邵静红代理审判员符容二○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吴利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