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筠连执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刘明江与四川省宜宾市地财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青山煤矿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江,四川省宜宾市地财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青山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筠连执字第528号申请执行人刘明江,男,汉族。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地财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青山煤矿,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巡司镇xxxxxxx。法定代表人:邓文才,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筠连县法院(2013)筠连非执审他字第22号执行裁定书,于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刘明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地财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青山煤矿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地财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青山煤矿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地财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青山煤矿在筠连县经济���务与信息化局的整顿关闭煤矿补助(奖励)资金127475元(大写:壹拾贰万柒仟肆佰柒拾伍元整)。此款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转移、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友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泽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