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通民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聂富田与张廷贤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许县支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富田,张廷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许县支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通民初字第1189号原告聂富田(又名聂福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广田,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张廷贤,男,汉族。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许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兆林,任行长职务。上列原告聂富田诉被告张廷贤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许县支行(以下简“通许农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廷贤和通许农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4年元月份,被告张廷贤借我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各一本。后听说被告张廷贤用我的两个证件到被告通许农行作抵押贷款,但未让我签字同意。我认为二被告用我的两证签订贷款抵押协议,未经我本人签字同意。该协议应属无效协议。且张廷贤的借款期限已经过19年,其主债权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抵押担保协议已自然失效。因此,二被告应依法返还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及房屋所有权证书。故我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返还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本【证号为(1992)第000830号】,房屋所有权一本(证号为(1992)第001081号)。被告张廷贤辩称,大约在1994年元月份,我想买一辆大货车,想贷通许县农行的款,因需要财产抵押,我就借了原告聂富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各一本,在通许农行贷款13万元。并将原告的国土使用证和房产证交给了通许农行作了抵押。当时被告不在场,也没在抵押手续上签字。后我用贷出的款买了一辆大货车搞运输,1994年8月份,我的车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需赔偿受害人13万元。因无钱赔偿我就把车卖掉,用卖车的钱赔给了受害人。我的生活从此出现了极度困难。只记得自1994年贷款后我还了一部分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后我再无能力还款。通许农行也没再找我催要过贷款。我认为从我贷款至今19年之久,通许农行的贷款已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其债权已不受法律保护,被告通许农行应将原告的“两证”归还给原告。被告通许农行未答辩。审理查明,1994年初,被告张廷贤欲购买汽车搞运输,因资金不够需要贷款,便借用了原告聂富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第000830号)和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第001081号)作为财产抵押担保。于1994年2月20日被告张廷贤同被告通许农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由张廷贤贷款13万元,并用聂富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担保。二被告未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他项权证或抵押登记,也未经原告聂富田签字同意,而直接办理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被告张廷贤已归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和利息,止到1997年12月24日,仍下欠借款本金8.2万元。另查明,1996年,通许农行把未办理他项权证而直接抵押贷款的55本土地证号**本房产证交到通许县国土资源局保管,而通许县国土资源局又于2012年9月又将该55本土地证和47本房产证退回给通许农行。其中有聂富田的第00083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第001081号房屋所有权证。上述事实的认定有二被告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通许县国土资源局2012年10月23日向法院出具的《说明》和《土地证、房产证退交清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张廷贤借用原告聂富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到通许农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未征得原告聂富田同意,未让聂富田在抵押担保合同上签字,其抵押担保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对原告要求被告通许农行退还其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许县支行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将原告聂富田的第00083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第001081号房屋所有证退还给原告聂富田。二、驳回原告聂富田对张廷贤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许县支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向阳审判员  李富霞审判员  吴运庆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