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24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金帅诉被告刘绒、张义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帅,刘绒,张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443号原告金帅,男,1984年2月8日生,汉族。被告刘绒,女,1979年6月25日生,汉族。被告张义,男,31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帅诉被告刘绒、张义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帅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金帅承担。审判员 冉小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亚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