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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24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金帅诉被告刘绒、张义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帅,刘绒,张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443号原告金帅,男,1984年2月8日生,汉族。被告刘绒,女,1979年6月25日生,汉族。被告张义,男,31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帅诉被告刘绒、张义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帅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金帅承担。审判员  冉小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亚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