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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纳溪执字第2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巫贵超申请执行唐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巫贵超,唐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纳溪执字第216-1号申请执行人巫贵超。被执行人唐岭。本院在执行巫贵超申请执行唐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2012)纳溪民初字第21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债权人巫贵超的债权受偿数额为59955.96元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125元,领取本裁定时未实现的债权数额为59955.96元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125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唐岭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巫贵超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2)纳溪民初字第21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可凭本裁定书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也仲代理审判员  黄 荣代理审判员  易正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本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