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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三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楼祯兵诈骗罪,楼祯兵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祯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三刑初字第25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楼祯兵。2013年4月2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在三门县看守所。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3)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楼祯兵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3年9月9日、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楼祯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诈骗犯罪事实:1、2013年2月7日,被告人楼祯兵在明知没有资金支付车款的情况下,以按揭买车为由,在三××县比亚迪专卖店提走一辆海马王子轿车(价值人民币35880元),后因赌博输钱将该车质押给他人。2、2013年3月21日,被告人楼祯兵因赌博输钱萌生租车典当的想法。楼祯兵虚构事由,通过他人介绍,从被害人陈某甲处租得一辆浙J×××××蓝色马自达3轿车(价值人民币65000元),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次日,被告人楼祯兵将该车质押给他人。该车已被取回。3、2013年3月24日,被告人楼祯兵赌博输钱后又想到骗钱去赌博。楼祯兵虚构自己信用卡欠款,让被害人邵某帮其还款并许诺还款后马上取出钱归还。当天中午,被害人邵某将3万元钱存入楼祯兵提供的信用卡中,楼祯兵将该钱取出未予归还。二、合同诈骗犯罪事实:2013年3月20日,被告人楼祯兵因赌博输钱萌生租车典当的想法,虚构事由在三××县海游镇平安租赁公司租得一辆马自达3轿车(价值人民币77000元)。当天晚上,被告人楼祯兵将该车质押在临海。该车已被取回。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楼祯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088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楼祯兵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70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楼祯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在第二次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对于以上指控被告人楼祯兵诈骗部分的第二笔事实予以更正,认为应该认定合同诈骗。被告人楼祯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诈骗事实1、2013年2月7日,被告人楼祯兵在明知没有资金支付车款的情况下,以按揭买车为由,支付定金500元后在三××县比亚迪专卖店(三门佰呈汽车销售店)提走一辆蓝色海马王子轿车(价值人民币35880元),后被告人楼祯兵因赌博输钱将该车抵押给他人。2、2013年3月24日,被告人楼祯兵赌博输钱后又想到骗钱继续赌博。楼祯兵虚构自己信用卡欠款3万元的理由,让被害人邵某帮其还款并许诺还款后可马上取出钱归还给邵某。当天中午,被害人邵某将3万元钱存入楼祯兵提供的卡号为×××8099的中信银行信用卡中,楼祯兵收到存款信息后随即利用该信用卡的主卡在三××县平安旧货经营部以刷卡消费形式拿到该3万元,事后邵某多次催讨无果。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楼祯兵的供述,证明的内容有:2013年2月份的一天,其通过朋友杨某到三××县比亚迪专卖店看车,店里的老板是杨某的朋友,其和老板谈好价格买下一辆海马王子轿车,因为其身上没有钱,就由杨某和对方谈好按揭付款,其付定金500元,其开走这辆车的半个月后,在山上赌博输了钱,就以2万元将该车抵押掉。其当掉车子所得的钱被输掉后,于是就骗邵某帮其还一下中信银行信用卡,说里面有3万元要还,实际上要还的只有3千元左右,并承诺邵某每还1万元给好处费300元,而且一还进去钱就可以取出来还给邵某。当天中午,其收到中信银行发来的3万元还款信息,其就利用该卡主卡刷出3万元钱拿去赌博了。2、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证明2013年2月7日,其朋友杨某带着楼祯兵到其店里买车,和其谈好价格要买海马王子轿车,楼祯兵说车要按揭,当时钱没带来,杨某叫其给他方便下,于是楼祯兵先付定金500元,车子先开走,说好过年初八来办理手续。后楼祯兵说将该车当掉了,并写了一张借据。3、被害人邵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3月24日,楼祯兵来到其开的台州华联店里,给其一张中信银行的信用卡和身份证,让其帮忙还一下里面透支的3万元钱,还说别人那里刷卡需要钱,让其帮忙下,并答应马上可以将钱还给其。其以为中信银行存了钱马上可以取,没什么事情,所以就在中信银行帮他存了3万元,没想到回到店里才十五分钟,刷卡发现钱已经被取走了。4、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份的一天,楼祯兵打电话给其问其有无熟人在卖车,其就介绍了朋友陈某乙。后其和楼祯兵一起去了陈某乙所在的比亚迪专卖店。楼祯兵和陈某乙谈好后就开着一辆海马王子轿车走了。过了十几天左右,楼祯兵告诉其将该车抵押掉了,而且没有付车钱。5、身份证复印件、借据复印件,证明由被害人陈某乙提供,借款人为楼祯兵,借据内容为空白的相关情况。6、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当轿车的价值情况。7、身份证、中信银行信用卡各一张,证明由被害人提供的系楼祯兵所有的身份证和信用卡情况。8、存款回单,证明2013年3月24日被害人邵某向被告人楼祯兵的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存入3万元的情况。9、制作说明及对话录音资料,证明邵某与楼祯兵就3万元钱的对话情况。10、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信用卡已出账单明细单,证明楼祯兵的信用卡在2013年3月24日还款3万元,又在三××县平安旧货经营部消费3万元的情况。二、合同诈骗事实1、2013年3月20日,被告人楼祯兵因赌博输钱萌生租车典当的想法。楼祯兵虚构自己的车子出事故,在三××县海游镇平安租赁公司(三××县广源汽车租赁中介服务部)租得一辆J9556V黑色马自达3轿车(价值人民币77000元)。之后,被告人楼祯兵将该车以2万元典当给他人。当月28日,被告人楼祯兵向柯某支付3000元,柯某以2万多元从临海取回该车。2、2013年3月21日,被告人楼祯兵因赌博输钱萌生租车典当的想法。楼祯兵虚构自己的车子出事故需租车的事由,通过奚某甲、金某的介绍,从三××县168汽车租赁服务部陈某甲处租得一辆浙J×××××蓝色马自达3轿车(价值人民币65000元),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之后,被告人楼祯兵将该车以2万元典当给他人。当月28日,被告人楼祯兵前妻奚某乙出资2万元将该车取回并已返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楼祯兵的供述,证明的内容有:其赌博输钱于是想到租一辆车子当掉好还钱用来赌博,其以前把自己的一辆比亚迪G6轿车放在平安租赁公司租过,于是骗老板讲自己的车子在三门出事故,想租一辆车开几天,当时只有一辆黑色马自达3轿车,于是其和老板谈好租金每日200元,其付了500元租金并签订了租车合同,将车子开走后通过周某将该车以2万元当在临海。当掉黑色马自达拿到的钱又被赌博输掉后,其就想再租一辆车当掉。碰到奚某甲,其骗他说自己车子在椒江出事情了,想租辆车子去椒江看看,问他有无办法。他就打电话给他一个朋友,通过朋友从三××县168汽车租赁公司租来一辆蓝色长安马自达3轿车,其和对方谈好租金并交了1000元,在五洲大酒店门口拿到车子后其开走了,后通过周某将车当在临海。2、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证明其的马自达3轿车挂靠在三××县168汽车租赁服务部出租,2013年3月21日,其因为朋友金某的要求,将J9C967蓝色马自达3轿车开到五洲大酒店楼下,当时与金某一起的还有楼祯兵和奚某甲,他们说要租二三天,先付了1000元押金。后其让金某和奚某甲在汽车租赁合同上签了字。过了几天,其发现车子被当在临海,后来楼祯兵的前妻准备了2万元钱,他们一起去临海将该车取回。3、被害人孙胸怀的陈述,证明其的黑色长安马自达3轿车委托柯某放在平安租赁公司出租,一天柯某说车子租给楼祯兵,被他当在临海,之后柯某用了2万多元从临海取回车子。4、被害人柯某的陈述,证明其的车子在平安租赁公司租给楼祯兵后被他当在临海,其用了21200元通过“贤雄”将该车取回,楼祯兵和他母亲共给了其3000元钱。5、证人奚某甲的证言,证明楼祯兵碰到其讲自己车子在椒江被别人撞了,让其帮忙租车。其通过金某向他朋友租了一辆蓝色马自达3,楼祯兵和对方谈好租金并付了1000元的押金。之后,其和金某一起去三××县168汽车租赁那边签了协议。后车子被楼祯兵当在临海,其姐姐凑了2万元钱和他们一起去取回车子。6、证人金某的证言,证明奚某甲和楼祯兵找到其让其帮忙联系租车,其联系了在168汽车租赁公司的朋友陈某甲租一辆马自达3,在阳光丽人KTV楼下碰面后,楼祯兵将1000元押金给了陈某甲,之后其和奚某甲一起去签了租车协议。7、证人舒某的证言,证明其是三××县168汽车租赁服务部的老板,陈某甲是合伙人,他所有的浙J×××××马自达轿车也挂靠在租赁公司出租。8、证人奚某乙的证言,证明其兄弟奚某甲帮其前夫楼祯兵借了一辆车,听说被当在临海,其害怕奚某甲担责任,也为了儿子,就筹钱由租赁公司的人从临海人那里取回车。9、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老楼”找到其让其帮忙当掉他的车子,其联系了临海人“老杨”并将手机号码给了“老楼”,之后“老楼”自己去当车,后来“老楼”打电话来让其帮忙和车主去临海取车,说二辆每辆二万,其才知道他当的车子不是自己的,后来其陪车主等人去临海取回车子。10、证人楼亦乔的证言,证明楼祯兵在平安租赁公司租到一辆黑色轿车,后没有钱了想当车,其和他一起去找周某,楼祯兵告诉周某车子是自己的,周某帮他联系好临海当车的人。11、证人罗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广源汽车租赁中介服务部的老板,楼祯兵说自己的车子被撞,需要租一辆车,其将柯某的黑色马自达3轿车租给他,并签订了租赁合同,后被他当掉了。其的店因为开在平安路上,广告牌挂的是“平安汽车租赁”,对外也是这么称呼。12、车辆照片、车辆相关信息档案,证明涉案车辆的相关信息情况。13、汽车租赁合同,证明被告人楼祯兵租车情况。14、车辆行车记录,证明涉案轿车在临海有行车记录的情况。15、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由被害人提供关于被告人楼祯兵的相关情况。16、承诺书、借条复印件,证明被告人楼祯兵将车辆抵押借款的相关情况。17、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车辆的价值情况。1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的辨认情况。19、调取证据通知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汽车租赁公司的相关情况。证明全案的证据: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楼祯兵的身份情况。2、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楼祯兵的到案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楼祯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588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楼祯兵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142000元,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提出原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楼祯兵诈骗部分的第二笔犯罪事实更正为合同诈骗罪的意见,经查,根据相关证据,被告人楼祯兵的该笔犯罪行为实质上是对市场经济秩序的侵害,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本院对公诉机关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楼祯兵犯二罪,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楼祯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合同诈骗部分的涉案车辆均已追回,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楼祯兵应继续退赔被害人相某的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楼祯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日起至2018年2月1日止。)二、被告人楼祯兵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八万二千三百八十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菁优人民陪审员  叶继勇人民陪审员  周昌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杨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