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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叠民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西安XXXXXX有限公司与桂林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XXXXXX有限公司,桂林xxxx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叠民初字第932号原告西安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沣惠路136号富莱花园酒店502室。法定代表人李蓉,经理。被告桂林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北路96号-1。法定代表人黄文龙,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XXXXXX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XXXXXX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XXXX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42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1071元,由原告西安XXXXXX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还原告西安XXXXXX有限公司1071元。代理审判员  唐晓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蒋玉姣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