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范民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卢茜与被告郭克然、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茜,郭克然,张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范民初字第1053号原告卢茜,女,住范县。被告郭克然,男,住山东省莘县。被告张伟,男,住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茜与被告郭克然、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茜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卢茜承担。审判长 苏和声审判员 吴丽霞审判员 陈凌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付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