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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民辖终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1-02

案件名称

李飞与孟华为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华,李飞,徐小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辖终字第3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飞。原审被告徐小拨。上诉人孟华为与被上诉人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5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书面协议,明确载明“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交有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于2010年12月23日签订的《双方合作协议》第八条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若协商不成,交有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该管辖协议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属无效约定。本案应依据法定原则确定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华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辖区内,故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雪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