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河信用社与吕明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河信用社,吕明晔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204号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河信用社。负责人代表人朱峰,主任。被告吕明晔。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河信用社与被告吕明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河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河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6元(缓交),结案不予收取。审判员 姚继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