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衢州市富源竹业有限公司与陈柱、林素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富源竹业有限公司,陈柱,林素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330号原告:衢州市富源竹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伟泉。被告:陈柱。被告:林素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富源竹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柱、林素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富源竹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富源竹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富源竹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20元,减半收取4460元,由原告衢州市富源竹业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江建扬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