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民一终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浙江精工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熊英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精工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熊英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一终字第006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精工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朱水良,该分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胡正军,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熊英俊。委托代理人:陈海涛,安徽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广捌,安徽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浙江精工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熊英俊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5日作出的(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534号民事判决,熊英俊以“原审认定其工资标准有误”,浙江精工安徽分公司以“原审违反程序不予重新鉴定,导致认定事实错误”等为由,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两上诉人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两上诉人的申请撤诉,系处分自身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精工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熊英俊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合计15元,由浙江精工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顾德明审判员 尚 滨审判员 孙如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海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