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秦民初字第4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周秀玲与江苏影响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秀玲,江苏影响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秦民初字第4125号原告周秀玲,女,1990年6月27日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范雅倩,女,1990年3月9日生,汉族,无业。被告江苏影响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秦淮区淮海路146号易途科技创业园一楼。法定代表人易发久,江苏影响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俊,男,江苏影响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员工。原告周秀玲与被告江苏影响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影响力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君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秀玲的委托代理人范雅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影响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秀玲诉称,原告于2011年7月5日进入被告公司,从事营销助理工作。2013年4月、5月,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1863.74元。为维护合法权利,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3年4月、5月工资合计1863.74元。被告江苏影响力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原、被告签订期限自2012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从事营销助理工作。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纠纷。2013年8月26日,被告江苏影响力公司出具工资确认单,确认拖欠原告周秀玲2013年4月、5月工资合计1863.74元。随后,原告向南京市秦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该委以江苏影响力公司已书面确认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直接起诉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书、工资确认单、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江苏影响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其放弃抗辩等诉讼权利。被告出具给原告书面的工资确认单,确认拖欠原告2013年4月、5月工资合计1863.74元,该确认单系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原告提出被告应按工资确认单的金额支付拖欠工资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影响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周秀玲2013年4月、5月工资合计1863.74元。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本院予以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君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薛文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