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崔群领与河南省三贤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群领,河南省三贤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901号申请执行人崔群领。被执行人河南省三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代表人余家谋,总经理。崔群领申请执行河南省三贤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郑民一终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一、维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一初字第14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被上诉人崔群领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一初字第14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河南省三贤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崔群领2010年4月至2011年2月期间的双倍工资14584.79元、经济补偿2651.78元、加班工资698.39元、带薪年休假工资487.68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省三贤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军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