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湛徐法民一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徐法民一初字第211号原告陈某被告姚某本院在审理(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黄 桐审判员 陈丕芳审判员 邓开元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