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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湛徐法民一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徐法民一初字第211号原告陈某被告姚某本院在审理(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黄 桐审判员 陈丕芳审判员 邓开元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