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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民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青兰与被告邓立武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兰,邓自武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450号原告:张青兰,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李建东,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被告:邓自武(曾用名邓学武),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刘晶,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青兰与被告邓立武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青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英杰代理审判员  丛人杰人民陪审员  孙 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闫鹤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