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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安民保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周清华与邝铜山、肖功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清华,邝铜山,肖功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安民保字第185-1号原告周清华,女,汉族,生于1976年11月10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邝铜山,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17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肖功秀,女,汉族,生于1969年8月16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清华诉邝铜山、肖功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清华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邝铜山所有的位于广安区的房产一套(面积63.84平方米)。原告周清华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清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邝铜山所有的位于广安区的房产一套(面积63.84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