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庆西执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司浩存与庆阳市西峰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浩存,庆阳市西峰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604号申请执行人司浩存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司浩存与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55号民事调解书:1、被告庆阳市西峰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司浩存劳务费2440元。2、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庆阳市西峰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按本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俊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