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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眉东执字第58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胡友贵与张德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友贵,张德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眉东执字第581-1号申请执行人胡友贵。被执行人张德银。申请执行人胡友贵与被执行人张德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的(2013)眉东民初字第20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友贵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友贵同意被执行人张德良只履行借款本金、诉讼费、执行费合计13000.00元后,余下不足部份(含借款本金及迟延履行利息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张德良已将13000.00元交至本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3)眉东民初字第2080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德银所有的位于眉山市东坡区诗书路中段34号住房(保管号:档0041167号,书证号:东坡0015783号)处分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王朝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