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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崔建峰与郭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建峰,郭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0471号原告崔建峰,男,19XX年生。被告郭涛,男,19XX年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秦皇路中段。本院在审理崔建峰诉郭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崔建峰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建峰撤回对被告郭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50元,原告崔建峰负担225元。审判员  曹世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敏 百度搜索“”